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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协会(简称“河南省物协”);英文名称HENAN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,缩写HNPMA
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河南省内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、专业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不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。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,履行联络、协调和服务职责,加强行业自律,规范行业行为,提高物业服务水平。

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,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机关委员会,业务指导单位是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,本会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业务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。

 

第二章 业务范围

第六条 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
(一)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和购买服务,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法律法规、方针政策,在服务企业发展、规范市场秩序、开展行业自律、制定行业标准、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,做好政府帮手;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,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。

(二)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行业调查统计,了解掌握全省物业服务行业基本现状和发展动态,统计分析行业和企业经济指标,开展企业测评和品牌信用评价,发布行业和企业发展报告。

(三)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,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,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,规范会员行为,协调会员关系,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。

(四)开展行业理论研究,推动研究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落地;组织建立行业专家人才库,提供行业内各专业技术支持,开展课题研究并撰写课题报告;收集、整理、发布行业最新科技动态和科研成果;编撰业务规范、操作指南等指导性书籍;联合高等院校开展物业管理专业学科建设。

(五)创新行业人才培养和行业人才评价模式,组织专业人才、技术、管理、法律法规等培训,开展行业技能竞赛,引领物业服务企业提高业务素质、增强创新能力、改善经营管理。

(六)为会员和其他有关单位提供物业管理专业培训和法律法规与政策、产业与市场、企业管理等咨询服务,提供行业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服务,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。

(七)举办行业交易会、展览会等,组织物业管理产业链企业、生态圈企业开展品牌建设、宣传、展览展示,推广应用新产品和新技术,搭建线上线下参展企业信息交流平台。

(八)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制,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物业管理纠纷调解中的专业优势,积极化解物业管理纠纷,维护行业市场秩序。

(九)开展行业宣传工作,加强与行业媒体的沟通联系,正确引导社会舆论,提高社会公众物业管理意识,维护行业声誉;编辑会刊,运行网站和微信公众号,促进本行业相关宣传媒体的交流与合作,为会员提供物业服务行业改革与发展动态及信息,指导行业健康发展。

(十)建设行业国内外交流服务平台,推动行业内外联系,组织参加国内外行业专业会议;开展信息交流活动,加强与外省物业管理组织交流和联系,促进相互之间各种形式的合作。

(十一)团结和组织本会会员,在职责范围内,广泛开展物业管理、信息技术、政策法规、房屋安全鉴定、征收租赁、物业维修资金、绿色节能等方面的研究工作。

(十二)承接政府管理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,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其他业务。

 

第三章  会 员

第七条 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。

第八条  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者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
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
(三)在本协会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第九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;

(三)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;

(四)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五)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。

第十二条 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第十三条 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 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;

(二)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;

(四)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;

( )被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。

第十五条 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 

第四章 组织机构

第一节 会员大会

第十六条 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(一)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;

(二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选举办法; 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;
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 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十五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,公示期为七日。

第十八条  理事会或者本会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十九条 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百分之五十;

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条  下列事项,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。

第二节 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 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%

第二十二条 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。

第二十三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;

(三)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;

(四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

(五)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;

(六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七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八)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九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十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一)审议重大业务活动、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;

(十二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、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。

第二十四条  理事会每届 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。

第二十五条 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六条 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百分之六十六。

本会秘书长的聘任,须经理事会2/3以上票数通过。

第二十七条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
第二十八条 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理事的三分之一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五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。

第二十九条 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常务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
第三十条 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四节 负责人

第三十一条 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,是指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第三十二条 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-13人。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,且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;

(七)无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三条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;

(四)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;

(五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。

第三十四条  本会负责人不得兼任同级别同类型行业组织负责人,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五条 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。

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;

(四)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,处理本会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重要事务及秘书处提交审议的事项。

第三十六条 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,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,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七条 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五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六)拟定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(七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八条 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;

(二)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;

(三)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;

(四)审议协会其他重大工作事项。

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。会长办公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三十九条 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

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需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 

第五节 分支机构

第四十条 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另行制定章程,遵守本会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分支机构管理办法,由本会另行制定。

分支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
第四十一条 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。

分支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第四十二条 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。

 

第五章 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
第四十三条  本会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四十四条 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。

第四十五条 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
 

第六章 信息公开

第四十六条  本会于每年531日前,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,参加年度检查,并向社会公开。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:

(一)本会的基本情况;

(二)本会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;

(三)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;

(四)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;

(五)财务会计报告;

(六)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。

第四十七条  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,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、名称、住所、通讯方式等信息的,不得公开。

 

第七章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四十八条  本会的财产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 

第四十九条 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会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、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。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捐赠。

第五十条 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、制定财务会计报告,健全内控机制,规范使用票据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。

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,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。

第五十一条 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二条 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 

第八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五十四条 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五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五十六条 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:

(一)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自行解散的;

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;

(五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
第五十七条 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,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,并向社会公告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八条 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五十九条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。

 

第十章 附 则

第六十条  本章程经2019510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一条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